|
赵锦,男,蒙古族,1957年2月出生,内蒙古察右前旗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2018年4月10日,赵锦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赵锦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出上诉,并进行了认罪、悔罪陈述。 人物履历 1977.10—1978.11,兴和县铸造厂工作; 1978.11—1979.12,察右前旗平地泉修造厂工作; 1979.12—1984.05,乌兰察布盟财政局工作; 1984.05—1993.04,乌兰察布盟行署办工作,期间:1986年12月任秘书科副科长,1991年07月任法制科科长; 1993.04—1994.08,乌兰察布盟行署办副主任; 1997.04—1998.06,丰镇市委副书记; 1998.06—2002.04,乌盟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2.04—2003.11,察右中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2003.11—2007.10,察右中旗旗委书记; 2007.10—2008.01,乌兰察布市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8.01-2015.09,乌兰察布市政府副市长; 2015.09—2017.07,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月17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赵锦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赵锦(副厅级)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撤销职务 2017年7月12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涉嫌违纪,撤销赵锦自治区十一届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依法双开 2017年9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赵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赵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报销差旅费,在党的十八大后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为其子安排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3名女性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违规决定向企业出借财政资金,造成重大风险和不良影响,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赵锦(副厅级)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锦利用其担任察右中旗旗长、旗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察右中旗旗委书记,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赵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公开宣判。 据此,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锦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赵锦能够认罪、悔罪且退缴了全部受贿非法所得,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赵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随案移送的帝舵牌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查封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赵锦违法所得差额部分4459165.8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赵锦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出上诉,并进行了认罪、悔罪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