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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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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福宝

贺福宝,男,汉族,1960年3月生,籍贯山西临县,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政府副市长。
2019年1月,贺福宝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78年09月—1982年07月 内蒙古农牧学院农田水利系学习;
1982年08月—1987年03月 巴彦淖尔盟水科所干事;
1987年03月—1988年08月 巴彦淖尔盟盟委政研室干事;
1988年08月—1990年03月 巴彦淖尔盟盟委政研室农牧组副组长;
1990年03月—1993年09月 巴彦淖尔盟盟委政研室办公室主任(1990年9月—1992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3年09月—2000年03月 巴彦淖尔盟盟委政研室副主任;
2000年03月—2003年11月 乌拉特中旗旗委副书记;
2003年11月—2004年01月 五原县委副书记、政府代县长(2001年7月—2004年11月在内蒙古农业大学攻读农业推广专业硕士);
2004年01月—2008年04月 五原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2008年04月—2011年08月 五原县委书记;
2011年08月—2017年09月 巴彦淖尔市政府副市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3月28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副市长贺福宝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侦查
201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巴彦淖尔市政府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
2017年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巴彦淖尔市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决定逮捕。 
免去职务
2017年9月25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贺福宝的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审查起诉
2017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开除党籍
2017年12月27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巴彦淖尔市政府原副市长贺福宝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贺福宝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调入录用人员,在组织人事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违规处置财政资金,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
贺福宝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贺福宝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给予贺福宝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贺福宝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福宝,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福宝在担任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县长、县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私自决定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正确履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1月29日消息,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巴彦淖尔市政府原副市长贺福宝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贺福宝利用担任五原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五原县县委书记、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内蒙古春雪羊绒有限公司、辛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2.132万元。2009年,时任五原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贺福宝私自决定挪用五原县财政资金6000万元借与杨某某、程某某二人营利使用。2009年7月至11月,时任五原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贺福宝违法决定将五原县财政资金共计6800万元借给中旺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因该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归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800万元。截止2017年3月,查明被告人贺福宝家庭财产尚有1144.28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展开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一审判决
2019年1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贺福宝(副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贺福宝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判决认定:被告人贺福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37.13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贺福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28亿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至案发尚有6800万元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贺福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1152.192389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5-12-2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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