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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华,女,汉族,1965年3月生,甘肃庆城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入党(2023年7月被开除党籍),研究生。曾任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4年4月1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甘肃省庆阳市原副市长吴丽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以被告人吴丽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2.09-1984.07 庆阳师专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4.07-1986.08 甘肃省庆阳地区教育处人事科科员 1986.08-1990.03 甘肃省庆阳地委组织史编纂办公室科员 1990.03-1993.09 甘肃省庆阳地区妇联科员 1993.09-1997.06 甘肃省庆阳地区妇联副科级秘书 1997.06-1998.07 甘肃省庆阳地区妇联正科级秘书 1998.07-2001.07 甘肃省庆阳地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组织科副科长(其间:1997.08-1999.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1.07-2005.06 甘肃省华池县委副书记(其间:2002.07-2002.12挂职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副处长) 2005.06-2006.03 甘肃省庆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6.03-2010.01 甘肃省庆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企业党建办主任(其间:2006.09-2009.06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公共管理专业学习) 2010.01-2011.09 甘肃省环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09-2016.12 甘肃省正宁县委书记 2016.12-2020.03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正宁县委书记 2020.03-2023.06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4月7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7月11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经甘肃省委批准立案的庆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吴丽华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 经查,吴丽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丢弃党性原则,毫无敬畏之心,长期破纪违法。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受到党纪处分后,仍无收手之意,转移隐匿财产,掩盖违纪违法行径,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频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宴请及旅游安排,借公务出境变相旅游;无视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再拒绝组织挽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法,放纵贪欲,以权谋私,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本人及其家庭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其行为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破坏亲清政商关系,污染任职地方政治生态,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丽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3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庆阳市原副市长吴丽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2年,吴丽华利用担任环县县长、正宁县委书记、庆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33人所送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76.08万元。吴丽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尚有1303.77210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丽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吴丽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5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4月1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甘肃省庆阳市原副市长吴丽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以被告人吴丽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丽华利用担任环县县长、正宁县委书记、庆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33人财物共计3376.08万元。被告人吴丽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1303.77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丽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吴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