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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1960年5月—2024年12月17日),男,汉族,河北霸州人,大学文化,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198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市水务局局长等职,2011年3月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 2018年9月,李建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8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2年9月,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8月二审开庭审理,2024年8月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 李建平案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第一大案。 李建平生平:从公职人员到亿元巨贪的堕落之路 李建平,男,1960年5月出生,作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的主犯,他的人生轨迹充满了戏剧性的转折。从最初的人民教师到手握重权的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他曾有过勤勉工作的阶段,却在权力膨胀后彻底迷失,将分管领域变为“私人领地”,通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大肆攫取国有资产,涉案金额超30亿元,最终因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执行死刑。他的堕落历程,不仅毁掉了个人前程,更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成为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深刻反面教材。 1982年8月,22岁的李建平开启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进入内蒙古电子学校担任教师。在教育岗位上,他勤恳务实,凭借扎实的业务能力获得了同事的认可。三年后,他迎来了职业生涯的第一次转折,调任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正式踏入公职体系。这段团委工作经历,让他积累了一定的组织协调经验,也为后续的职务晋升奠定了基础。1988年10月,李建平跨界进入企业领域,出任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在企业管理岗位上进一步锻炼了综合能力。此后,他还曾在呼和浩特市体改委担任干部,广泛接触经济改革相关工作,对地方经济运行模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1996年3月,是李建平职业生涯的关键节点,他正式进入呼和浩特市水务系统工作,这一领域也成为他日后权力寻租、大肆贪腐的重要平台。进入水务系统后,他凭借此前积累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逐步崭露头角,职位稳步提升。2004年6月,李建平升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时兼任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集行政职权与企业管理权于一身,全面掌控了当地水务领域的核心资源,包括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配、水务项目审批等关键权力。在水务系统任职期间,他起初也曾推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当地水务事业发展作出过一定贡献,这也成为他后续晋升的重要资本。 2011年3月,李建平迎来了职业生涯的巅峰,被任命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的“一把手”,他手握区域内土地出让、项目审批、招商引资等核心权力,成为当地政商界追捧的对象。开发区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汇聚了大量的项目资源和资金流,这也为李建平的贪腐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事实上,随着职务的不断晋升,李建平的思想早已发生蜕变,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尤其是在担任水务局局长和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他彻底突破了廉洁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李建平的贪腐行为具有系统性、持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他首先将分管领域视为“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国有公司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随意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2016年至2018年担任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他伙同他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侵吞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因案发尚未实际取得。同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用于个人挥霍和非法活动,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除了经济犯罪,李建平还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生活腐化堕落。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故意隐瞒问题,欺骗组织;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行踪诡秘。在经济活动中,他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链条。更严重的是,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此外,他还多次到境外赌博,将大量贪腐所得用于纸醉金迷的享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李建平的贪腐行为集中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他不仅没有悬崖勒马,反而不知敬畏、变本加厉,贪腐金额从最初的几万、几十万,逐渐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贪腐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越来越猖獗。他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引发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纸终究包不住火,李建平的疯狂贪腐行为最终还是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2018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李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消息立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经过近一年的细致侦查,案件调查终结。2019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通报,正式给予李建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通报措辞严厉,明确指出其行为底线全面失守,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李建平的全部犯罪事实,认为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最终,法院对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决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李建平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李建平的全部犯罪事实,认为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其贪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或许才真正意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从一名公职人员堕落为亿元巨贪,从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李建平的人生悲剧值得每一位公职人员深刻警醒。 李建平案的查处,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无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一定会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同时,该案也暴露了部分领域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漏洞,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案发后,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在水务系统、开发区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扎紧制度笼子,防止类似腐败案件再次发生。李建平用生命为自己的贪婪和放纵付出了代价,他的堕落历程时刻警示着广大公职人员,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廉洁底线,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