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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

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判处无期徒刑

周永康

周永康,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2015年6月1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物履历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庆油田六七三厂地质队实习员、技术员
1970-1973年,辽河石油会战指挥部地质团区域室技术员、党支部书记、大队长
1973-1976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处处长
1976-1979年,辽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兼钻井指挥部党委书记、物探指挥部党委书记兼指挥
1983-1985年,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5-1988年,石油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1988-1996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间: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指挥、临时党委书记;1989-1990年兼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
1996-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1998-1999年,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9-2002年,四川省委书记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2007.10.2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党委书记
2007-201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至2012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一审宣判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此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5-12-2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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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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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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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
落马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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